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長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長維前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7日、104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申辦二筆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0元,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欠聲請人179172元,及自113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6.72%及8.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4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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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