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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連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參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