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祝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祝淑惠前於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555元,及自國9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三)債務人祝淑惠前於92年1月1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135元,並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5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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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