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5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