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祐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07,219元正未給付,其中200,005元為消費款;7,384元為循環利息;-1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9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