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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
債 權 人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債 務 人 徐巧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聲請狀所載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與後附證物所載之姓名亦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