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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王陳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參萬零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