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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玖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6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9,0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6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5,6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009元

林俊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五

002

新臺幣275650元

林俊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009元

林俊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5650元

林俊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