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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2,8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5,6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819元

廖翊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2

新臺幣295649元

廖翊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819元

廖翊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95649元

廖翊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