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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35,945元正未給付,其中33,362元為本金;1,590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82,413元正未給付,其中173,951元為本金;7,16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06,856元正未給付,其中99,995元為本金;5,56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0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9,6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658元為本金;51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振瑋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29,864元正未給付,其中216,878元為本金;11,6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362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73951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9995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8658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16878元
徐振瑋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