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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福銘即張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19元
張福銘即張福明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1%
 002
新臺幣
43,608元
張福銘即張福明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3
新臺幣
54,330元
張福銘即張福明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