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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覃治平
債 務 人 李如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正確用印或簽名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