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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尹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91,040元正未給付,其中87,587元為本金;3,4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99,355元正未給付,其中191,985元為本金;7,3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48,277元正未給付,其中142,919元為本金;5,3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87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1985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2919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