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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恒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恒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50,941元正未給付,其中48,556元為消費款;1,885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56元

蘇恒銘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