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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19日、112年1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帳款尚餘89,566元,及其中本金85,46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866元

沈芳如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6596元

沈芳如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