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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寶立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丞 
聲  請  人  劉俊偉 
相  對  人  何靜玲 
法定代理人  何靜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本院並非命假扣押之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士林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