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顧珍華 
相  對  人  鑫鼎新科技有限公司(即中道創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 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