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偉 


相  對  人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司裁全字第六二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94號判決駁回確定。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