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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炳順

相  對  人  祿豐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致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三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訴請聲請人損害賠償部分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8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