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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鄭朝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