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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韋翔  
相  對  人  采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金雪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普城之遺產管理人)
            一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存厚  
            陳存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