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韋翔
相 對 人 采悅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黃金雪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普城之遺產管理人)
一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存厚
陳存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