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22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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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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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初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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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領取之保險金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