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04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兆鴻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梁買美枝
梁齊明
梁其玉
債 務 人 梁齊明
債 務 人 梁其玉
債 務 人 李長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