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0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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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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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沄閑即胡明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 年7 月19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胡沄閑即胡明琪於113 年6 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