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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6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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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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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秀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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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可領取之保險金、解約金等債權,而債務人目前於南山人壽、宏泰人壽有保險契約,上開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