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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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龔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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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明亮、林寶貴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龔明亮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龔明亮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及餘額、保險投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楊梅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