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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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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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聶湘怡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債 務 人 詹蘭英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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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司執字第57819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勞保、集保、郵局存款及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聶湘怡、詹蘭英之住所地均已遷至台北市南港區、新北市新店區,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