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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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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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振強即享超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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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梁月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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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係在第三人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廠址工作,薪資之發薪地位於苗栗縣,有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本件執行標的物之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