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8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4日聲請對債務人鄒德榮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早於112年11月4日即債權人聲請執行前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