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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566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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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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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曹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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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等債權,第三人法務部○○○○○○○所在地係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