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0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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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郭泰寧
債 務 人 政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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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炳輝
人
債 務 人 陳王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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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炳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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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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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幸群即陳瀅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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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力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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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