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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2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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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映朝 
債  務  人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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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太平宮,該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