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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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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債  務  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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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債  務  人  鄭朝杰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位於新北市三芝區之不動產,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