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9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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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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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朝元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朝元、葉坤和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鄭朝元、葉坤和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惟鄭朝元、葉坤和已分別於113年3月14日、105年4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謄本2 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鄭朝元、葉坤和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