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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91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陳永安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福呈、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公司,而該等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高雄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