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6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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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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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大智即官大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對債務人官大智即官大興為強制執行,惟查,官大智即官大興已於112年5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官大智即官大興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