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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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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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東利
債 務 人 侯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司執黃字第12429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