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55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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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黃紹杰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債 務 人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退還裁判費債權,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