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87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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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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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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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民執速字第18629號核發薪資債權扣押命令,有第三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異議狀1紙附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12 月24日院通政(二)字第0980008386號函之意旨,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