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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9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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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光彞 
債  務  人  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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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政宏 
債  務  人  吳政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臺北市松山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