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3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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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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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溫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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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