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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66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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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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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戴志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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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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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係債務人戴志峯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及債務人戴志峯、洪惠文分別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下稱民壯郵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林郵局(下稱二林郵局)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富邦人壽、民壯郵局、二林郵局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高雄市三民區、彰化縣二林鎮,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