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1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聶英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103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聶英旭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