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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98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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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徐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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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司執字第76591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查調債務人於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