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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6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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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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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綺即李蓮絲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應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337元,經本院函命於5 日內補正,惟債權人經合法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查詢表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