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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克明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志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志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志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民國112年7月2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志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志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志清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