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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林煒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瑀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請求事項所列之相對人是否應為謝瑀璇。
四、新北市○○區○○段000○號及其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補正提出可資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有何
    將成為無資力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