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郭碧連之繼承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因債務人暨設定義務人郭碧連已死亡,故請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公告,陳報無其他繼承人,本件相對人即有欠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