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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盈臻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