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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1號
聲  請  人  周芃彣 
相  對  人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湘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2年3月24日
100,000元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4日
TH0000000

002
112年4月6日
100,000元
112年5月6日
112年5月6日
TH0000000

003
112年4月25日
100,000元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TH0000000

004
112年5月8日
500,000元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TH0000000

005
112年5月12日
1,000,000元
112年6月12日
112年6月12日
TH0000000

006
112年5月23日
400,000元
112年6月23日
112年6月23日
TH0000000

007
112年5月28日
600,000元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TH0000000

008
112年9月1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日
TH0000000

009
113年1月5日
200,000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TH0000000

010
113年2月15日
50,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TH0000000

011
113年4月15日
200,000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CH0000000

012
113年4月17日
100,000元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17日
CH0000000

013
113年5月10日
150,000元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17日
CH0000000

014
113年5月24日
100,000元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CH0000000

015
113年5月31日
200,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CH0000000

016
113年6月28日
700,000元
113年7月28日
113年7月28日
CH0000000

017
113年7月25日
80,000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7月27日
C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